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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加班算是不服从工作安排吗

2024-08-19浏览:349次
 


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8小时之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时间从事生产或工作。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加班已成为许多用人单位常见的现象。然而,当员工拒绝加班安排时,是否意味着他们不服从工作安排呢?用人单位能否以员工拒绝加班为由予以辞退呢?

一、协商一致为原则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加班需与工会及劳动者协商一致,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否则属于侵犯劳动者的法定休息权,员工有权拒绝,且不构成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旷工。加班为非正常劳动时间额外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有需要安排加班,且经过员工同意,方能加班,不能根据一方意愿加班。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公司可以依法安排员工加班,并且员工同意了加班,那么员工必须服从加班安排。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的,其应当负有证明双方具有加班事实和加班时间的相关初步证据。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二、特殊情况要服从加班安排

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不经协商单方面安排员工加班,即在出现法律规定的公共安全紧急事件时,员工必须服从加班安排,且可以有条件的突破加班时长的限制,员工不得拒绝。依据《劳动法》第42条、劳动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健康安全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③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④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三、加班安排要合法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加班时长需遵守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即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四、违法辞退要赔偿

未经员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单方安排加班被拒绝,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可以向单位按照经济补偿的二倍主张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总之,员工拒绝用人单位的加班安排并不一定意味着他们不服从工作安排。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并尊重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该制定合理的工作安排,避免超强度的工作压力对员工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