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第三人加入已经判决生效的债务,是否能再向其主张?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周鹏飞律师、史小园律师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樊某加入一判决生效的债务中,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樊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经法院依法判决,最终认定被告应当对该债务承担共同清偿的责任。
案件当事人
原告:浙江某公司
代理人: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周鹏飞律师、史小园律师
被告:樊某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樊某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本人仍欠浙江某公司货款18万余元”,与2023年2月经法院判决确认乐清某公司、汪某欠浙江某公司的货款18万余元系同一债务。2023年10月,原告将樊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对18万余元货款承担还款责任。
樊某答辩其所签欠条与乐清某公司、汪某欠款为同一笔债务,同一笔债务不能重复偿还,且樊某所签欠条非本人意愿。
法院认为,樊某出具欠条上的金额即为法院确认的乐清某公司、汪某所欠货款金额,应当认定樊某以债务加入的方式对判决书中所确认的货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樊某对乐清某公司、汪某应承担的货款本金18万余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参考案例:(2023)浙 0382 民初12475号
律师简介:

周鹏飞律师敬业勤勉,处事诚信,主要为当事人提供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理赔、离婚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2015年经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孙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案提供法律援助,最终无罪辩护的法律意见被乐清市人民法院采纳,该案被评为温州市十佳法律援助案件。同年被共青团乐清市委、乐清市志愿者协会授予乐清市优秀志愿者荣誉称号。2016年度被评为乐清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周鹏飞律师长期为企业提供合同实务、货款催收、劳动人事等法律培训。周鹏飞律师主讲的《企业合同风险防范技巧》内容详实,可操作性强,曾为多家企业提供专场法律培训,受到企业的好评。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寻求解决纠纷的最佳方案。
咨询电话:18857788008
执业证号:13303201410149773

史小园律师,系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四级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兼任乐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1035行动”共富人才库成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员。其具有较深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其毕业后就一直从事法律工作,主要擅长民商事案件代理(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以及劳动争议)、刑事辩护以及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领域。其敬业勤勉,认真细致,坚持秉承对当事人认真负责的理念,以求最大程度的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咨询热线:15058993082(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