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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员工是否可以拒绝到搬迁地继续工作?

2024-05-10浏览:585次
 

导读:公司搬迁,员工是否可以拒绝到搬迁地继续工作?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倪海宫律师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仲裁中,委托人苟某不同意到公司新搬迁地工作,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最终双方经仲裁委调解,获得经济补偿金7万元。

 

案件当事人

劳动仲裁申请人:苟某  

代理人: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倪海宫律师

被申请人:乐清某公司

 

案情简介:

2006年起,苟某入职乐清某公司,2023年公司因发展需要从乐清市搬迁至乐清市外的瓯江口(属温州市)。苟某依据通知停工休假,然而双方就劳动合同的履行和经济补偿金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苟某申请劳动仲裁。

公司认为已经发布搬迁通知,告知全体职工“不愿意前往搬迁地工作的,可递交辞职书,公司将在一个月内办理离职手续并结算所有工资”,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甲方办公场所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乙方同意相应变更工作地点。”

代理人倪海宫律师接受本案时,认为本案所涉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内容存在争议,乐清市属县级市,合同载明的“市内”可解释为“乐清市”,也可以理解为“温州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方出具的《劳动合同》应当作出不利于公司一方的解释,即合同约定内容应当理解为“公司办公场所在乐清市范围内迁移,苟某才同意并接受工作地点变更”,但本案中公司搬迁至乐清市以外的瓯江口产业口产业集聚区,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鉴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苟某依法有权诉求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经济补偿金。

最终,经仲裁调解达成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苟某经济补偿金7万元。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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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海宫律师,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乐清市柳市镇总工会法律顾问律师,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2013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至今,法学理论基础扎实,法律知识全面,擅长办理民商事经济纠纷、企业法律顾问、刑事犯罪辩护等,为广大群众解决法律问题,实务经验丰富。2021年经办的郑某劳动争议一案被温州市总工会评为2020年度温州市十佳工会法律维权案例。

倪海宫律师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一直秉承唯有专精,方显卓越的执业理念,做事严谨负责,为委托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

民商事经济纠纷、劳动争议、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

法律咨询热线:151 5770 7898